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协会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
(一)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
(二)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规程,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四)维护协会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
(五)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协会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协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是协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协会根据《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章程》规定,遵守国家财务管理法规及深圳市社团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对协会的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日常财务收支工作、会计核算、资金监管,以保证资金的合理支配,杜绝资金流失。
第二章 财务管理部门及岗位职责
第五条 秘书处为协会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和执行预算、决算、财务收支计划等,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三)负责协会税金的申报和缴纳工作;
(四)负责协会票据的购买、开具和保管等工作;
(五)负责银行、税务及其他机构的关系协调工作;
(六)负责协会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七)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岗位职责为:
(一)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财务制度和各种财经政策等;
(二)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核记账凭证,做到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手续完备;账目健全、及时记账算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定期对账(包括核对现金实有数)。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协会收入、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秘书长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五)严格票据管理,保管和使用空白发票,收据要合理规范。票据领用要登记,收回要销号。协会所有收支须开具发票;
(六)遵守《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负责对出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七)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热忱服务;
(八)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岗位职责为:
(一)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政策、法规和有关的财务制度,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
(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结算业务;
(三)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四)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五)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
(六)协会所有收入须开具发票;
(七)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八)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根据协会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九条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协会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协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协会秘书长或理事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本协会收入须用于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表决通过。会费标准:会长2000元/年、副会长1000元/年、个人理事500元/年、个人会员200元/年;单位会员3000元/年、单位理事1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会长单位50000元/年。会员自愿缴纳的超出会费标准的金额视为会员对促进会的捐赠。
第十五条 所有收入由财务部统一帐号收取,其中会费收入的管理,是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由专人开具,然后财务人员记入相应的明细帐 。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的费用支出,均须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财务部方予报销。
第十七条 财务支出范围为:
(一)业务活动费开支:协会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年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工作会议费以及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费等;
(二)协会办公费及管理费开支: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办公、通讯、交通、差旅、设备购置维修、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水电费、订购业务书籍、报刊及上缴团体会费等项开支;
(三)人员经费开支:协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费用,其标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协会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以及应缴纳的税费;
(五)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八条 财务支出原则及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
(二)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三)各项支出要有合法凭证,并由经办人签字后呈报部门负责人初审、秘书长批准后才能报销;
(四)本会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财政部门现行会议费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根据本会的经济状况,支付工作人员报酬。
第十九条 协会报销办公费、差旅费等要求如下:
(一)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的发票或收据 。协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由协会秘书处实行考勤,并根据秘书长审核签字的考勤表,由财务部发放工资、补贴。领款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二)协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参照协会“费用报销制度”的标准执行 。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可乘飞机普舱、轮船二等舱和火车软卧 。一般工作人员乘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因特殊情况需要超标乘车乘机者,事先须报秘书长批准。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 每月终了,财务部要按时结帐、对帐,在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的基础上编写月度财务报表;每年终了,财务部要按时编写年度财务决算。要在次月的 20 号前将上月的“月度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要在次年的1月25号前将上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报送协会秘书处审核。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制度,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十二条 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协会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日常财务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会员大会及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财务工作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协会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财务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来源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开展经济分析。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保证和监督协会财务收支计划的正确执行。认真办理各项会计事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帐、算帐、结帐、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应对协会的全部财务活动负责。协会在换届时,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中介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协会变更银行帐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协会的银行帐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会计人员调换,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订及补充细则由秘书处提出意见,授权法定代表人审议后执行。
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协会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