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关于协会自我申明及组织声明
时间:2024-12-16 13:52
相关单位:
依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按照国家相关团体标准法律法规,确保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团体标准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促进协会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委《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关自我声明、组织声明。现就协会团体标准,发布以下声明:
一、管理合规性声明
(一)符合国家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组织管理要求:
协会团体标准组织 3 年内未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
(二)符合社会团体组织收费管理相关规定:
1. 协会团体标准组织 3 年内未因违规收费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2. 协会团体标准组织明示收费标准和经费使用情况,所收经费应专款用于标准编制工作,且总额不得高于标准编制实际使用经费;
3. 团体标准组织不得以参编、署名、排名等为由收费,不得以标准立项为由收取管理费。
(三)符合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规定:
1. 协会团体标准组织 3 年内未被有关部门认定标准化工作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 协会团体标准组织制定团体标准不得抄袭其他任何机构制定发布的标准。
(四)制定范围规范性
协会团体标准组织依据其章程或其设立的专业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
(五)其他:
协会团体标准组织 3 年内没有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三、标准编制能力组织声明
(一)标准查重
协会团体标准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引用内容除外),与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致度不超过 30%。
(二)标准编号
协会团体标准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的编号符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国际性专业标准组织除外),协会制度文件中明确标号规则与办法。四、标准文本可获得性自我声明
(一)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协会团体标准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全部依法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并上传标准文本,明确标准文本的获取方式,确保文本获得渠道畅通;协会团体标准,均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s://www.ttbz.org.cn)公示、审核、批准、发布标准文本,在此平台免费无偿下载。
(二)出版发行
协会团体标准组织 2018 年 1 月 1 日后发布的团体标准应通过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协会标准原则上,协会承担社会责任,依照协会学术立会的宗旨,不通过出版销售,采用无偿网站下载方式,同上四.1 条。
如使用单位或编制单位需要出版,协会标准统一通过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关于协会自我申明及组织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