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为做好2015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5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分两批集中受理。
(一)第一批申报时间安排
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高企工作网”)注册登记和提交电子申报材料,同时在市科技创新委业务系统填写业务受理单。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4月1日—4月28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日—4月30日。
(二)第二批申报时间安排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7月1日—7月29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7月1日—7月31日。
二、申报条件
1.首次认定企业: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的第十条规定。
2.须重新认定企业:2012年度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企业(证书编号GF2012********)和其他有效期满后的企业。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和《工作指引》中相关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认定条件的,可提出认定申请。
(二)企业注册
在规定申报时间内企业完成高企工作网上(www.innocom.gov.cn)注册登记。具体操作办法可参考深圳市2015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注意事项(附件1)。
(三)提交电子材料
企业在注册用户激活后在高企工作网认定申报受理时间内如实填写材料,按要求上传文件,完成网上提交。
(四)登陆网址:http://www.szsti.gov.cn/,进入高企认定专栏,填写窗口受理申请单。
(五)报送纸质材料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网上材料
企业登录“高企工作网“,按要求填报有关材料并完全提交。企业应对附件进行扫描处理,并将所有扫描文件压缩成一个大小在5M以内的rar文件,以公司名称为文件名。 必须上传的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2.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3.有中介机构盖章的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4.审计报告中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知识产权证书
6.人员情况说明
7.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二)纸质材料
1.高企工作网填报生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2.材料目录;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及备案批复)(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加盖公章);
6.加盖公章的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信息表(分为姓名、出生年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等信息栏和备注栏,其中研发人员务必在备注栏以“*”标注);
7.由具资质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参考中国注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原件)(财政委发布的具资质中介机构名单见附件2);
8.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主要包括研发项目数量、投入经费、参与人员数量等概况,每个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起止年限、投入经费、参与人员、创新点以及所取得成果等,可提供立项合同(任务书)及验收报告作为附件参考);
9.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的情况说明,可提供产学研合作协议、研发机构简介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明细、企业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相关证明材料;
10.经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1.近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一(加盖公章);
12.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如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等。
(三)材料装订要求
1.首次认定企业材料请使用绿色封面,须重新认定企业使用蓝色封面,胶装合订成册,加盖骑缝章,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请尽量采用正反面打印或复印。
2.请按纸质材料内容要求顺序装订,对材料逐页编制页码,并在“材料目录”内注明相应的页码范围。
3.需提交一份正本,一份副本(复印件),并在封面注明。请申报单位另行保留一份副本备查。
(四)纸质材料提交地点
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东大厅13—14号窗口
五、重要提示
(一)企业必须在高企工作网上查询确认申请材料已经成功提交后方可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否则申请将无法进入认定程序。
(二)企业必须认真核查,确保“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的数据和审计报告数据以及申报系统中提交的数据保持一致,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三)企业须认真核查财务数据,确保各种报告及报表之间的数据前后一致,如存在差异的须提供合理解释,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不予评审。
(四)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申报所得税销售收入进行核查比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销售收入与申报所得税销售收入有差异的,须在其他证明材料中提供书面说明。
(五)专项审计报告应体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体情况、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明细、近三年的研究开发投入总体情况和按年度分项目分经费科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等内容。
(六)申报企业应留意我委网站的“通知公告”栏目,并保持手机联络渠道的畅通,以免出现错过重要信息提示而导致无法评审的情况。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82107373、82002264、82002149
附件:
2. 财政委发布的具资质中介机构名单(2015)(待发布)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