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创新圈项目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深港两地机构合作进行的科技研发项目。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2】123号;
(三)《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助比例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资金的50%。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深港联合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联合研发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申请单位已与香港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技术、人力、设备、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等权利义务,共同开展研究活动。
五、申请材料
申请联合研发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apply.szsti.gov.cn/ 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网上申报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提交纸质材料时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需验原件,如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填报数据不实,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
(三)网上申报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营业执照代码,提交纸质材料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不需验原件,如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填报数据不实,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提交登记证书复印件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网上申报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税务登记证代码,提交纸质材料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不需验原件,如在网上申报系统中填报数据不实,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非事业单位填写和提交);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九)香港合作单位向香港政府提交的项目申请书复印件;
(十)合作协议书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可以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市科技创新委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apply.szsti.gov.cn/ 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受理时间:网上填报受理时间:12月9日至2月13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12月9日至2月17日。
联 系 人:陈颖,杨铁军 电话:82107383,82002179。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2—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联合香港创新科技署确定联合受理项目清单——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与香港创新科技署召开联合评审会确定拟资助项目——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 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