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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物流业资助类研发机构引进资助类
时间:2015-05-26 17:34来源:

申报条件

引进研发机构的单位或者团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央直属企业: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企业;

(二)国内著名企业: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在国内排行前列,且上年度销售额50亿元以上;

(三)跨国公司:位列世界500强的国际知名企业;

(四)国家研究机构:国家出资设立的科研院所,或者已通过国家有关部委批准、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五)国家重点大学:国家重点支持的211工程、985工程中的高等院校;

(六)创新科研团队:广东省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深圳市引进的“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

上述前五类机构与其他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个人联合建设研发机构的,五类机构在所建设研发机构中相对控股且投资比例30%以上。

所建设的研发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其研发负责人由第三条规定的机构或者团队派出;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从事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并符合龙华新区的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六)组织体系完善,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运行机制良好,并有具体的研发项目及中长期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七)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

(八)具备一定的科研支撑条件,有固定的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和软件资产占资产总额70%以上);

(九)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每年投入研发经费500万元以上,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研究开发经费占总收入30%以上;国家研究机构或国家重点大学设立的研发机构,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每年投入研发经费50万元以上;跨国公司设立的研发机构,应向其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设立的法人企业输出或转让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资助标准

对新区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的50%、最高300万元资助,一次或数次拨付。

重点实验室建成运行三年后通过评估达到优秀的,给予原资助额的50%、最高1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申请项目已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研发机构引进资助申请书》;

(二)研发机构成立批文(或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研发机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工作总结;

(五)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明细清单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研发机构在龙华新区技术溢出证明材料;

(七)研发机构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八)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

(九)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申报时间

2014.12.8——2015.12.3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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