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单位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三)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四)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www.kjj.lg.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税务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其它相关资料:
1、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含PCT国际专利)类:
境外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含PCT国际专利)应在获得专利授权之日起1年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1)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一并申请国际阶段补贴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 复印件(验原件)、《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 复印件(验原件);
(2)通过其他途径申请专利的应提交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各项费用的凭据复印件,包括PCT或外国官方寄送费用凭证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费用凭证(验原件)。
2、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类(含港、澳、台地区):
发明专利资助应在取得专利证书1年内提出(授权公告日为准),实用新型资助应在取得专利证书1年内提出(授权公告日为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网上受理期
7月1日-7月29日
书面材料受理期
7月1日-7月29日
受理科室
科技创新促进科(地址:龙岗区龙城街道清林路海关大厦西座611,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84097770、2894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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