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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扶持
时间:2015-05-28 11:01来源:

申请条件

(一)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总面积的2/3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三)孵化器正常运作1年以上,设有专门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可为入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政策、财务、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等相关的公共服务;

(四)孵化器负责人必须接受过孵化器专业培训,并且管理人员接受过此培训的人数不低于30%;

(五)在孵化企业不少于15家。

 在孵企业是指在孵化器内注册的、处于初创期的独立法人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且上年销售收入低于300万元,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少于1000平方米。

(六)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七)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www.kjj.lg.gov.cn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八)孵化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九)孵化器与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十)孵化器技术、管理人员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十一)孵化器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验原件);

(十二)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十三)孵化器建筑作为孵化器用途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网上受理期

6月15日-7月10日

书面材料受理期

6月15日-7月10日

受理科室

科技发展规划科(地址:龙岗区龙城街道清林路海关大厦西座612,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28948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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