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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第四批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通知
时间:2016-07-11 14:02 来源:深圳市民政局 作者: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民〔2012〕135号),以及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12〕1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建立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市级社会组织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5A等级的社会组织自动列入目录,无需申报。

  此前已进入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市级社会组织目录中的社会组织,且无年检不合格、受到行政处罚等移出目录情形的,无需重复申报。

  二、申报时间

  6月16日至7月15日。

  三、申报条件

  (一)必要条件。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4.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及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行业协会商会要求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其他类别社会组织要求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5.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资质;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两年年检合格(行业协会商会按要求履行提交年度报告义务)和不在异常名录的;因故未能参加等级评估或因成立时间不足而未能连续参加最近两个年度年检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好;

  7.政府购买服务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合理资质要求等。

  (二)优先条件。

  1. 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

  2.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3.曾多次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4.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曾获得部、省、市等荣誉;

  5.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

  四、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请于7月15日前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清单目录详见附件1),逾期不予受理。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再向市民政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直接向市民政局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报送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3012号中民时代广场3楼316室。

  联系电话:叶先生0755-22901292。

  五、目录编制程序

  社会组织递交申报材料后,市民政局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市级社会组织目录:

  (一)审核。市民政局对社会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上一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处罚等相关情况复核前三批已列入目录中的社会组织。

  (二)公示。审核完成后,对拟制目录和移出目录的社会组织名单在深圳民政在线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登记机关列入或移出目录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市民政局自收到书面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并答复异议人。

  (三)审定。公示期满,市民政局根据公示情况对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予以审定,并编制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市级社会组织目录。

  (四)公告。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目录,抄送各职能部门及单位,为政府部门开展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工作提供参考。

  社会组织可在民政在线网站自行下载深圳市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市级社会组织目录,提交购买主体在购买服务时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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