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龙华新区《关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大力实施“龙舞华章计划”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深圳市龙华新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管理服务期内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应于高层次人才认定、综合保障申请等。所列奖励、资助、补贴等资金使用项目,从龙华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事项如下:
(一)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新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二)申请条件:符合《深圳市龙华新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人员。
(三)申请材料:
1.《龙华新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附表1)。
2. (1)I类人才申报的基础材料:身份证或护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或《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证书》;
在龙华新区就业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龙华新区的社保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外籍人才无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只需提供在龙华新区工作的有效证明),企业申报人员还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在龙华新区创业的,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2)Ⅱ、Ⅲ类人才申报的基础材料:身份证或护照、属于国外专家的提交《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属于港澳台专家的提交《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交《深圳市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在龙华新区就业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龙华新区的社保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外籍人才无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只需提供在龙华新区工作的有效证明),企业申报人员还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在龙华新区创业的,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3.Ⅱ、Ⅲ类人才申报的认定类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及验证证明、任职证明、获奖证书、荣誉证书等符合认定标准的有关证明材料。
4.评审类材料:根据《深圳市龙华新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规定,认定标准未涵盖但具备相关条款同等条件者,可申请评审认定。申请评审认定需提供全部可资评审的证明材料;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的意见文件。
(四)受理部门:龙华新区人才人事服务中心(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
(五)承办部门:龙华新区组织人事局。
(六)受理时间:全年工作日。
(七)审批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龙华新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龙华新区人才人事服务中心(高层次“一站式”服务窗口)。
3.认定。对可直接认定的申请人,由龙华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进行直接认定。对需评审认定的申请人,由龙华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审。
4.审核。由龙华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评审认定候选人报龙华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5.公示。经龙华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及龙华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认定后,在龙华新区政府在线、龙华新区组织人事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发证、入库并公告。
(八)其他事项:国家各部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凭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及基础材料,直接向龙华新区人才人事服务中心(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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