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诚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的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社会公信力,推进协会诚信和自律体系建设,依据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条 完善法人治理。完善社会团体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章程自主办会、自理会费、自筹经费,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职能。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条 规范组织行为。不强制吸纳会员,不强行提供服务,不乱收费,不搞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损害国家、行业和会员利益。
第五条 恪守非营利原则。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以营利为目的办会,严格财务管理,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经费,不接受任何可能对公平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第六条 实行信息公开。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七条 制定自律规约。根据生物医药行业发展要求,研究制定体现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正当竞争原则的自律规约,积极规范会员行为,引导本行业的相关人员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八条 承担社会责任。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培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氛围。
第九条 接受社会监督。依托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设置、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自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