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
证书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以下简称“协会”)《法人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等证书 (以下简称“证书”)的使用管理,确保“证书”的安全、合法、有效的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证书保管
第二条 协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由秘书处保管或指定专人保管,其使用须经协会秘书长批准。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证书的保管、申领、变更等事宜,包括送主管部门审查,相关资料归档并存档案柜等。
第四条 证书保管人员要注意保管好证书,并按时办理社会团体年审工作,保证证书有效性。
第五条 证书复印件加盖协会公章方为有效,盖章后再复印视为无效。
第六条 证书仅供以协会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事项时使用,原则上不提供给个人使用。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要对使用法人证书的相关人员进行严格审核,需要带出办公室办事的需经协会秘书长审批。除有特别要求必须为原件外,证书一般只提供副本的复印件。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印或擅自使用法人证书;保管人员应明确责任,保证法人证书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法人证书被伪造、涂改、损毁、出借、转让。
第三章 证书使用
第九条 申请使用证书复印件,经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申请使用证书原件,写明借用期限及归还时间,借用期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星期五借用者必须当天归还。归还时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归还时间,并由秘书处证书管理人员检查证件完好情况。
第十一条 归还后的证书不能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或敞开的档案柜,若因个人工作疏忽发生法人证书被盗用或丢失现象,保管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若发现证书有异常情况或丢失,立即报告协会领导,查明情况及时处理,登报公告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补办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协会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