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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时间:2022-06-27 10:23

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会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基本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可能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主动向会员或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包括:官方微信群、网站、公众号、视频号、抖音等。

第四条 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协会登记、变更、备案事项,协会章程,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协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分支机构设立情况等,以及其他临时性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协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接受捐赠或受赠财产使用的主要情况;

(五)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其他临时性报告。

第五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

第七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八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第九条 涉及协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开,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公开。

第十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秘书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媒体发布和公开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协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协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