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类
时间:2015-05-26 14:57来源:
申报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2012年1月1日之后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首次认定):
(六)未在同级政府获得过同类资助。
资助标准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家资助20万元。
申请项目已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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