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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科技企业上市资助类
时间:2015-05-27 13:37来源:

申报条件

申请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由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辅导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
3、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资助标准

对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按照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一般企业分别给予以30万元、80万元、100万元,总计210万元的资助;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以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总计300万元的资助。
申请企业已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科技企业上市项目资助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六)企业实际支出改制辅导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需提供有关认定文件;
(八)企业上市证明材料;
(九)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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