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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物流业资助类
时间:2015-05-27 15:03来源:

申请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新区,且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经营规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遵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资助标准

物流企业在新区投资设立区域性物流总部、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自项目立项获批之日起,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且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10%、最高40万元奖励。

在新区注册登记的物流企业建立物流信息系统项目,投资额达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10%、最高10万元的奖励;企业建立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10%、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对在新区注册登记、经认定的第四方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形成地方财力的30%、最高20万元的奖励。

对初次获得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新区物流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重点物流企业服务创新奖、市物流技术促进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10万元奖励。

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物流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申请事由;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六)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副本;

(七)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八)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第十条  申请物流信息系统或物流信息服务平台项目资金资助的,还须提供相应的合同、支付凭证等,并向新区经济主管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物流企业因在新区投资设立区域性物流总部、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而申请资助的,还应提供:

(一)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竣工验收证明;

(五)房地产权证明。

第十二条  以第四方物流企业申请资助的,还须提供被认定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因获得市重点物流企业称号、获得市重点物流企业服务创新奖、市物流技术促进奖而申请资助的,还须提供获得称号、奖励的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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