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新区,且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经营规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遵守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资助标准
对在新区注册登记,首次获评全国百强旅行社的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对在新区新建成,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获得国家旅游局评定四星级、五星级酒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建设资助。
对新区已开业酒店,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后改造升级并获得国家旅游局四星、五星级酒店评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500万元,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酒店,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获得国家5A级绿色饭店评定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对在新区新建成,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获得国家旅游局3A、4A、5A级评定的旅游景区(点),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对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景区(点),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对新区已开业旅游景区(点)通过改造升级新获得国家旅游局4A、5A级旅游景区(点)评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和500万元。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景区(点),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旅游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描述及申请事由;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六)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凭证)副本;
(七)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八)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第十二条 企业以获得全国旅行社百强、酒店星级评定、景区景点等级评定、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等称号为由申请奖励的,须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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