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工作人员聘用、任职制度
第一条 聘用
(一)根据国家有关劳动管理规定,协会录用的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
(二)员工应保证,在进入协会工作之前已与其之前任职之协会结清所有法律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事项,包括所有债务和合同义务。同时,员工应保证向协会提供所有协会聘用其所必需的文件和材料。
(三)员工录用和报到需要验证和填写的资料:
1.查验最高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2.填写员工入职表
如发现以上资料有不真实情况,协会将即时予以辞退。
(四)凡由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为协会员工:
1. 患有精神疾病或传染疾病或吸用毒品者;
2. 未满用工年龄者;
3. 亏欠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4. 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者。
第二条 兼职
在任何情况下,除非取得秘书长许可,本协会员工均不得从事任何第二职业或兼职工作,尤其是员工不得为协会的会员或供应商从事任何兼职工作。违反此规定的员工,经指出后仍不更改的,将被立即解雇。
第三条 试用期
(一)除聘用协议另有约定的外,所有签订一年期合同的员工最多有2个月的试用期。
(二)试用期之后,员工可根据协会的业绩或协会可根据员工的表现进行评估,来决定是否转正,员工一旦被转正为正式员工,其试用期将记入服务期限内。
第四条 员工信息的变动
员工须及时向协会就其个人信息的变动进行通报,如联系电话等,对于身份证件和工资卡银行账户信息的变更,员工应在变更发生时以书面形式送达到协会财务部,否则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五条 工作调动(变岗变薪的条款)
协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员工能力和工作表现,同时也为开发员工个人的优势和潜能,对员工的职位、部门做适当的调整。作为协会员工发展的一部分,在进行工作调动前,协会会与员工讨论他们的职业发展,员工应尊重并遵守协会内部调动安排。
第六条 离职
(一)离职分为辞职、辞退和即时解雇三种。
(二)员工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3天提出,正式员工应提前1个月向上级提出书面申请,但合同终止则为合同到期依法终止。
(三)转正后的员工辞职,员工提前30天向上级部门主管提出书面辞职并得到部门主管的书面批准,辞职员工自提出辞职起,应做满30天(有特殊批复的按批复离职日期执行),否则应赔偿1个月的薪资,未做满30天的需按未做满天数计算赔偿,但仍必须以完成离职移交手续为前提条件。
(四)凡符合《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员工手册》中任何一项即时解雇条件的员工可被立即解雇,协会不予一个月提前通知或经济补偿。
第七条 离职移交
(一)协会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二)员工离职时,须于最后工作日对其工作进行移交并将所有协会财物返还协会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如拖延不办理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员工本人承担,同时协会将有权就协会因此造成的损失向员工要求赔偿或进行任何诉讼程序。
(三)辞职员工结算工资同时须扣除以下项目:员工拖欠未付的协会借款、赔偿金。如应扣除金额大于支付给员工的结算工资,则应在协会收回全部款项后才予办理离职手续,如有涉及经济补偿金部分,经济补偿金需于工作交接的同时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