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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会员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
时间:2022-06-28 13:14

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会员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


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规范会员依法依规开展活动,诚信经营,树立行业光荣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协会建立会员的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依法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第二条 实施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守信激励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守信行为、社会贡献程度相适应。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并告知实施惩戒的依据、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三条 会员应当恪守协会宗旨,守法诚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第四条 协会建立诚信经营激励和惩戒机制,每年对会员是否诚信经营采集和取证,并依据相关结果进行奖励和惩戒。

第五条 企业会员入会需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个人会员要求提供个人荣誉、身份证件等信息。

第六条 凡取得各级政府或部门或所属行业授予的“守合同重信用”、“纳税大户”、“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荣誉的,协会将予以表彰,在协会自媒体渠道中大力宣传、推广,并号召全体会员学习、取经。

第七条 会员自己或知道其他会员,有取得前述荣誉或其它诚信表彰的,可以向协会秘书处报告,并尽可能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以便协会统计和取证。

第八条 企业会员如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或受到投诉违法用工、或受到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协会经查证属实后将给予书面批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会员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九条 个人会员如不依法、不守法,受到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名单的,协会经查证属实后将给予书面批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会员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一条 本制度经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第二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的修订及补充细则由秘书处提出意见,授权法定代表人审议后执行。




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