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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会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28 13:17

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资格

根据《章程》第三章第八条规定,本团体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凡承认本团体《章程》,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团体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三)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协会主办的专业性刊物;

(七)优先获得本协会发出的各种信息资料;

(八)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九)优先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学术、培训、咨询等各种活动。

第四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行业的共同利益;

(七)积极支持并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八)维护会员和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提供的服务

(一)    对会员情况进行调研,征询会员意见和建议,组织会员与各级政府部门、国际组织和相关机构沟通,反映会员的问题、建议和利益诉求;

(二)    组织会员参与业内学术交流、技术研讨、业务培训、项目推介、政策宣讲等活动;

(三)    组织会员参加参观境内外会议、论坛、经贸洽谈、技术交流、商业推介、项目对接、商务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多渠道、多形式的交流合作;

(四)    组织开展诚信自律建设活动,建立会员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并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帮助强化会员的守信意识,帮助单位会员提高信用管理能力;

(五)    组织协会会员日活动、会员间交流活动,密切会员的联系与合作;

(六)    根据会员需求,提供其他有针对性的、个性化、专属化的服务和场供求信息。

第六条 个人会员入会登记

会员申请人应当通过协会会员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或通过邮件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表,填报个人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身份证明;

(二)    本人签名;

(三)    个人荣誉资料;

(四)    本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入会申请材料齐全的,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协会同意申请人入会的,通过系统或邮件予以确认。协会不同意申请人入会的,通过系统或邮件告知其原因。

第七条 单位会员入会登记

会员申请单位应当经该单位同意,通过系统或通过邮件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表,填报个人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信息;

(二)单位入会申请表盖章文件;

(三)单位简介;

(四)单位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等。

入会申请材料齐全的,协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入会的,通过系统或邮件予以确认。


第八条 会员证书及牌匾管理

(一)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或牌匾;

(二)    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个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颁发牌匾;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颁发牌匾。个人会员证书由本协会统一制作,统一编号,通过邮件形式发放电子证书。会员证书或牌匾,经批准入会的,由秘书处安排时间颁发实体证书或牌匾;

(三)    协会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各分会结合本专业特点制订具体细则,报协会秘书处审批备案后,直接发展会员;并报秘书处会员名单统一制作会员证书或牌匾,根据各分支机构时间安排颁发实体证书和牌匾;

(四)    会员证书或牌匾遗失后应及时申明原因,可以通过系统或邮件向协会申请补领,协会应及时办理补发手续;

(五)    会员证或牌匾仅限本人/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

第九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

(一)不同类别会员填写不同的入会表格;

(二)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由秘书处保管;

(三)会员基本资料(如会员的政治面貌、职称、学历、学位、通讯方式、单位会员的法人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通过系统或邮件报备协会秘书处,并向协会提交相关证明,协会批准信息变更登记的,通过系统或邮件予以确认,及时修改会员信息完善变更登记手续。协会不同意申请人信息变更的,通过系统或邮件告知其原因。

第十条 会员的基层管理

(一)各单位会员应设专门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的联系工作。

(二)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会员参加协会活动的组织联系工作;

2.  传达协会信息;

3.  掌握会员变化动态,并定期向协会会员部汇报;

4.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5.  收缴会费。

第十一条 会费的缴纳、管理及使用

(一)会费的缴纳

单位会员每年最低应交纳会费标准:单位会员每年3000元;

(二)会费的管理

会费开支要建立严格审批手续,每年总结汇报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三)会费的使用

会费主要用于开展《章程》规定的协会业务范围内的各种活动和协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程序

(一)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主动退会:会员因自身原因主动申请退会,应向协会秘书处领取退会申请表,认真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交回秘书处,由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准许会员退会,并书面通知会员;

(二)被动退会: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未如期缴纳会费等行为,由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强制退会处理,并书面通知会员;

(三)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四)申请退会会员履行完退会程序后即视为取消会籍,由秘书处收回会员证或牌匾。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深圳市生物医药促进会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